(2009年6月22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2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学风严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等实际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和资料,并能运用外语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三、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使硕士研究生牢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导师集体的优势。
四、制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应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由研究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和安排、导师及指导小组教师名单、必读书目和参考文献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确保培养掌握最新科学知识的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科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可按学年对培养方案做出调整或修订。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指导小组制定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构成、导师及指导小组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计划、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进程安排等。
培养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送研究生部,研究所(中心)、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各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进行修订,但需经研究所(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分管所(中心)领导签字,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各研究所(中心)和研究生部要审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培养计划经所(中心)批准后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课程学习
(一)实行学分制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凡硕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成绩表上登记。学分计算的办法以及学分的具体分配按《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学分制的规定》执行。
(二)课程设置
1、公共学位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课
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英语)是公共学位课。其他语种如专业需求,由导师提出,经研究所(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硕士研究生可以到院内其他研究所(中心)或其他院校学习,符合硕士研究生课程要求的,可记学分。
2、专业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一般由研究所(中心)安排。
专业学位课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
(2)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要著作研读;
(3)与本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学科的课程;
(4)本学科最新的发展前沿及动态的文献阅读讨论。
3、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各所(中心)应积极组织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应尽可能结合专业课题,形式以论文调研为主,也可以是专题调研、挂职锻炼、参加学术会议、听学术讲座、咨询实习或其他形式。
社会实践的安排应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并可适当利用寒、暑假时间。社会实践应在第五学期末之前完成。
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后,按要求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考评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登记学分。
4、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是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硕士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听学术讲座等)。
硕士研究生参加的学术活动应及时记录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上,经指导教师提出鉴定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登记学分。
5、选修课
为拓展硕士研究生知识结构,各研究所(中心)应设有部分选修课;院内除本研究所(中心)之外的其他研究生课程皆可作为选修课供研究生选择。
6、补修课
对于跨一级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都应补修本学科低一级学位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三)学习方式和成绩考核
课程学习的方式可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一般应采取课堂讲授及讨论的方式。成绩考核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六、中期考核
1、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基本结束时,进行的涉及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方面的综合考核,旨在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之前进行,由导师指导小组负责进行。
2、考核程序:
(1)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对自己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内的个人自我鉴定。
(2) 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和导师分别就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态度能力填写鉴定意见。
(3) 导师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综合个人鉴定、研究生部及导师鉴定意见,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考核意见,经研究所(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3、考核成绩评定
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合格者,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本人仍要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则必须提出延期毕业申请,重修有关课程或环节(与下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硕士生一起学习),一年后重新参加中期考核,重考合格者,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重考仍不合格,由研究所(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核准后,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退学。
七、学位论文
(一)开题报告
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广泛地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搞清主攻方向上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尽可能结合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选题,并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各所(中心)由导师指导小组就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范围、目的意义和价值、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等作出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导师审核,研究所(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应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应有一定学术意义、现实意义或实用价值。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分析严谨、语句通顺精炼、文本工整、图表整齐清晰。
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中、英文摘要(含3-5个关键词)、目录、前言、正文(要求应有脚注)、结论、中、外文参考文献和后记等。论文格式必须采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要求的统一格式。
(三)学位论文写作时间及字数
硕士研究生用于写作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三万字左右。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工作
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办理。
八、鼓励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并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重要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 本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