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关于办理学历及成绩证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6访问量:4594

(2012年6月修订)

 

为了解决我院研究生、旁听生开具学历或成绩证明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开具学历、成绩证明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须有委托书。在读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凡开具学历、成绩证明应提交申请书,说明事由,本人签名。

三、我部出具中文版的学历证明、成绩证明,不接受任何外文版的证明。

四、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办理学历证明。

五、以上各项证明文件由培养办公室负责核对盖章。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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