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研究生宿舍的安全,整洁,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 研究生宿舍由研究生部学生办公室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擅自占用、迁移、交换宿舍,如有特殊情况者,需经研究生部学生办公室同意。
二、按有偿使用原则,住宿的研究生须缴纳住宿费和钥匙押金后方可入住。
三、宿舍的各种家具、卫生设备按规定数量设置,不准擅自将其他地方的公共物品挪入宿舍私用,如要将宿舍内设施搬出,须经研究生部总务室同意。凡宿舍内设备人为遗失或损坏,则由本人或原同宿舍人员共同承担赔偿。
四、每月按时交纳电费,宿舍电费一般由同宿舍人员均摊,严禁在宿舍使用电器取暖和电炉烧煮东西,违者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处理。
五、保持室内清洁和走廊卫生,不能在走廊里堆放垃圾和鞋子;晾晒衣物在指定的地点;不准随地吐痰和泼水;不准在墙上乱涂乱写和张贴;严禁乱扔烟蒂、在楼内或宿舍内焚烧纸张,对造成火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保持宿舍区内安静,严禁在宿舍内打球、溜冰、跳舞、搓麻将和停放自行车;不大声喧哗,说话和走路要轻声。
七、住宿研究生凡出国进修或到外地学习时间超过半年,须办理退还宿舍手续,不退还者仍需支付住宿费。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宿舍手续。
八、来访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晚上10:00前离院。严禁外来人员在研究生宿舍或教室留宿,私自留宿者,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按100元/天罚款处理。
九、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随手关窗锁门,注意防火、防盗;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每个寝室推选室长一名,负责安排本室的卫生值日和安全等内务工作。
十、住宿研究生要服从研究生部、物业公司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
以上规定自2006年8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