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科院生[2009]14号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
预答辩和答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尤其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规范答辩程序,根据国家和我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预答辩和答辩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是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由导师和专家组进行的一次集体指导会诊,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以便切实查找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研究生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鉴定,是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的评估,以确保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授予的学术质量和要求。
第三条 导师应认真指导和严格审查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不得将质量和格式存在明显缺陷的学位论文提交预答辩或答辩委员会。
第四条 预答辩的资格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精神。
(二)修满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成绩。
(三)完成和通过必修环节规定的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或综合考核合格。其中博士研究生必须在院内外公开作一次学术报告。
(四)个人培养计划等档案齐备。
(五)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阅同意,在《认可书》上签字。
(六)缴清培养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预答辩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凡我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包括同等学力者)必须参加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合格者方可向院学位办申请正式论文答辩,并进行学位论文院外专家匿名评阅工作。凡预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者,半年后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一)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手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网上下载),研究生部按本规定第四条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预答辩。
(二)资格审核通过者,研究所(中心)必须在论文评阅(盲审)前(每年3月中旬)完成预答辩。
(三)硕士预答辩委员会由3名本学科副高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博士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正高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不少于2/3。
(四)预答辩会议议程
1、预答辩主席介绍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者及论文题目、会议议程。
2、导师简要介绍答辩者的基本情况。
3、答辩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期间可休会,答辩者准备),答辩者回答问题。
5、答辩者和列席人员暂时退席,预答辩委员会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定。
6、复会,预答辩主席宣布预答辩结果和签署预答辩意见。
第六条 预答辩结果及其处理
(一)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指已达到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基本合格”指学位论文存在重大缺陷而暂缓通过;“不合格”指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
(二)预答辩合格者,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稿后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盲审”)和正式答辩。
(三)预答辩基本合格者,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重大缺陷进行修改,经原预答辩委员会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必须参加“盲审”)和正式答辩。若原预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则按预答辩不合格处理。
(四)预答辩不合格者,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经过半年以上的学位论文工作,对论文进行认真全面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七条 答辩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博士学位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CSSCI期刊上。鼓励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是否作为申请学位的条件由各研究生(中心)自行规定。凡发表的论文须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署名上海社会科学院。
凡达不到此项规定者,可申请先进行答辩。答辩通过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取得上述成果,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发给学位证书。
(二)预答辩合格者;预答辩基本合格者,论文修改后,须经原预答辩全体成员审阅同意。
(三)论文评阅(盲审)通过者(详见《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的规定(试行)》)。
第八条 答辩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手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书》(全套),交研究所(中心)。
(二)院学位办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答辩。
(三)答辩必须在论文评阅(盲审)材料返回后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审核。
(四)硕士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3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位院外专家、2位硕士生导师;博士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5位正高组成,其中至少2位院外专家,3位博士生导师。
(五)答辩前五天,各研究所(中心)张贴答辩公告,内容包括:答辩者(姓名、单位、专业)、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答辩时间及地点。并报院学位办审核备案。
(六)答辩会议议程
1、答辩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者及论文题目、会议议程。
2、导师简要介绍答辩者的基本情况。
3、答辩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期间可休会,答辩者准备),答辩者回答问题。
5、答辩者和列席人员暂时退席,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
(1)答辩秘书宣读院外专家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导师宣读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之后导师回避。
(3)答辩委员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拟写、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6)答辩主席和委员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答辩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和答辩决议。
第九条 答辩结论及其处理
(一)论文答辩成绩以百分制确定,100-90(优秀)、89-75(良)、74-60(合格)、59以下(不合格)。
(二)答辩合格者,由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并提请研究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答辩不合格者,硕士论文可在1年内、博士论文可在2年内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若重新答辩仍不合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重新答辩的委员会应尽量保留原答辩委员,至少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
(四)优秀论文的要求
1、原则条件:论文具有创新性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参考条件:
(1)论文评阅至少2/3以上“优秀”。
(2)获得张仲礼学术奖及以上奖项。
(3)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著,博士应在CSSCI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条 预答辩和答辩委员会的评议原则
(一)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审议学位论文,各抒己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二)重点审议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和学术规范,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
(三)答辩决议必须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论文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现象,一律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预答辩和答辩会议的具体要求
(一)预答辩、答辩会议在院内公开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和委员会成员、会议等由研究所(中心)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导师或导师组提出,设1名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须院外专家),主持会议,聘答辩秘书1人,负责答辩的相关事务。经研究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院学位办备案。
(三)申请人导师不作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可参加会议,但评议和表决时回避。
(四)学位论文应提前送交预答辩、答辩委员评阅。
(五)预答辩、答辩会场应有会标,布置简洁、庄重,体现论文预答辩、答辩的学术性和严肃性。出席者应着正装,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六)答辩时间:
1、硕士论文答辩会每人不少于1小时,其中答辩者陈述不少于20分钟,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者回答不少于20分钟;博士论文会每人答辩不少于1.5小时,其中答辩者陈述不少于30分钟,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者回答不少于30分钟。
2、一般硕士论文答辩半天以3人为上限,博士论文答辩半天以2人为上限。
(七)导师主要介绍答辩者的思想品德、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学习成绩、学术作风、科研能力等情况。
(八)答辩者主要介绍学位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观点和方法,重点阐述论文的创新点和关键性结论。汇报和答辩语言简练、表达准确、实事求是回答问题。鼓励研究生以PPT的方式报告论文内容,是否作为预答辩和答辩的硬性规定暂由各研究所(中心)决定。
(九)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是探讨学术问题的问辩过程,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避免对论文的泛泛评论、不提问和问而不答。
(十)预答辩、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为预答辩、答辩合格。表决不能委托投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十一)预答辩、答辩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尤其对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应按照归档的要求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答辩决议书的写作规范和要求
(一)答辩决议书的主要内容
1、对选题的评价
选题对科学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前瞻性和重要性。
2、对参考文献的评价
论文覆盖和集聚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程度,所引用文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研究成果的评价
选题的难易程度、研究方法是否先进、理论分析和论证是否缜密、结论是否正确;同时对论文的创新性进行等级评价:
(1)有较强的创新性。
(2)有一定的创新性。
(3)没有创新性。
4、对写作水平的评价
论文的框架结构、分析论证的层次和逻辑性、文字表达能力和学术规范等。
5、对科研能力的评价
对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作出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
必须指明论文的不足之处,需改进的方面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7、对答辩情况的评价
答辩人陈述论文和回答问题的思路,完整性和准确性,答辩中的不足和问题。
8、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性意见分四种:
(1)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2)建议重新答辩。
(3)建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意指不再重新答辩,按毕业论处)。
(4)对硕博连读答辩者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9、答辩决议书篇幅,硕士不少于300字,博士不少于500字。研究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审核答辩委员会决议,对不符合写作规范的决议将不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凡不能按期进行论文答辩者,除以上规定外,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和研究所(中心)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延期答辩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答辩。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者,应按期答辩,否则作为毕业(肄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