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我院研究生、旁听生开具学历或成绩证明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开具学历、成绩证明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者须持本人委托书,在读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办理学历证明。
三、非在校生由培养办公室出具中文版学历证明、成绩证明,若需英文版的,则由本人自行翻译,我部审核盖章。每份(含中英文版)收取手续费15元(含复印、信封、密封等费用)。
四、在读研究生办理成绩证明,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业成绩表”,填写并打印后,到培养办审核盖章。
五、以上各项证明文件由培养办公室核对盖章。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