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管理,现根据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办理注册手续。
二、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以及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调研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请假单》,注明请假理由、请假时间等,经批准后再通知任课教师。
2、研究生请假二天以内者,须经导师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经研究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长批准;请假五天以上者,由分管所长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所有请假皆须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3、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研究生凡一学期内病假达到八周以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研究生日常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班长考勤。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点名卡》。
七、研究生在论文期间的考勤由导师负责、研究生部培养办协助检查。
八、研究生凡无故旷课、违反考勤规定者,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