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3441

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核目的

促进研究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了解教学效果,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二、考核方式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根据课程的特点,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笔兼试”、 “课程论文”等形式。

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科2.5小时(如有需要可延长半小时)。

三、考试命题要求

考试的题目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指导)小组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拟出,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考前不得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命题、审题、保管试题的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最后一周半。公共课考试日期由培养办决定并通知各所,各所再确定其他课程考试日期,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安排。

五、缓考与重修

1、缓考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导师和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培养办批准,方可缓考。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同下一级研究生一起参加来年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

    2、重修

研究生已修某门课程,但缺课已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按时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核的,若该门课程为其必修课,必须同下一级研究生一起重修并参加考核;若为其选修课,则可以改修其他课程以获得相应学分。

重修或改修考试(考查)成绩仍不合格,则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六、考试纪律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考场规则》,不准以任何方式作弊。经查确属作弊者,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七、成绩评定与报送

1、成绩评定

(1)除社会实践外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考试成绩必须及格;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成绩须达到70分方为及格;达到合格要求的可获得学分,否则不能获得学分。

(2)社会实践进行考查,研究生需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登记表》,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2、成绩报送

(1)成绩报送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报表须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每年秋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表须于次年3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

(2)成绩报送要求

成绩报送必须填写由培养办统一印制的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

公共课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由阅卷教师签字,报送培养办一份,阅卷教师保存一份。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试卷由授课教师审阅并评定成绩,按要求填写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经分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公章后,由所教务秘书连同试卷(或课程论文)一起报送培养办一份,研究所保存成绩表一份;

(3)试卷的保存

研究生在学期间,研究生部培养办应妥善保存研究生试卷或课程论文,以备核查。

八、成绩登记及保存

培养办及时登记由公共课、各研究所相关阅卷教师报送的研究生成绩,维护、保存历届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成绩单。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因专业需要确需到外校选修有关课程,应由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进行。结业时持加盖有修课院校培养办公章的成绩单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审核,核准后可以进行成绩登记。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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