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和培养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5849

    为更好地遵循研究生教育的自身规律,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有条件的博士点中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和培养,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科条件

    (一)所在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所在学科至少有一届博士毕业生。

    第二条 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个人条件

    (一)选拔对象: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现就读硕士生专业与拟就读博士生专业一致,不接受跨专业或在职生申报硕博连读生;

    (二)选拔条件

    1.政治表现和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学风严谨;

    2.学习成绩优良,公共课(英语、政治)每门课成绩达到80分,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每门课成绩达到85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有已发表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

    3.英语通过CET六级考试,且分数达到530分(科研能力特别突出者,如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出版专著1部等,可不受此外语分数限制);

    4.身体健康。

    第三条 选拔程序

    (一)研究生院每年11月发布相关通知;

    (二)符合选拔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硕博连读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博士生阶段研究计划及相关材料,经导师填写综合意见并签字同意后,由研究生院相关部门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及课程成绩等方面的审查,并统一组织外语考核;

    (三)各研究所成立至少由五位导师组成的硕博连读考核小组(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名),由学科负责人任考核小组负责人,统一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业务素质笔试和面试的考核,其中业务素质考核至少须包括两门专业课;面试须单独进行;

    (四)外语、业务素质中各项考核及面试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按总成绩排名;

    (五)考核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并对申请者是否具有博士生资格予以认定,认定等级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并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相应意见,

    (六)认定为通过的名单由各考核小组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及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者作为当年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其中硕士学位课程必须在一年半至两年内完成,若在五年内不能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若硕博连读生未通过博士生综合考核,按硕士学位申请者办理。若博士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则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除课程与学分安排和博士生资格认定外,与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培养方案应由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培养计划

   硕博连读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的特点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在批准为硕博连读生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研究所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各一份。培养计划表是导师指导硕博连读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博连读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博连读生和导师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订者,须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课程学习

    硕博连读生的课程由硕士生课程和博士生课程两部分组成,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基本标准为修满60个学分(每16-18课时为1学分),各研究所或学科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

   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1.硕士生课程(不少于32学分)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2) 第一外国语                5学分

    (3) 专业学位课         不少于18学分

    (4) 选修课                    6学分

    2.博士生课程(不少于28学分)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2) 第一外国语                6学分

    (3) 专业学位课         不少于15学分

    (4) 选修课                    2学分

    (5)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       2学分

    第七条 学科综合考核

    学科综合考核在其进入博士生阶段后的第三个学期结束前完成,其形式和要求同博士生。

    第八条 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的要求与《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有关学位论文的条款相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动终止。

    附件:硕博连读生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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