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1-11访问量:1264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培养目标

    我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收类别

在国家招生规模内,分为非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在职培养。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单位向我院支付培养费用,毕业后须回原单位工作;自筹经费培养由院、导师、或者社会、个人筹资支付培养费,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办法就业;在职培养研究生,是指本院在职人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或历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有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3、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和在职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报名日期与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按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日期,在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

 

五、报名手续

1、考生按照报名点的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2、填表要求
⑴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志愿;
⑵ 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专业目录选定一种;
⑶ 同等学历的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自己填写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登记表寄送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具体的材料。

4、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寄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5、考生在报考期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考试地点须和报名地点一致。

 

六、考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按教育部指定日期进行,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3、初试科目:政治理论、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科目由我院自行组织命题。

 4、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政治理论、外语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含听力测试;基础与专业基础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七、复      
1、时间、地点、科目和方式,由我院另行通知。

2、对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的考生,在复试时必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八、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由我院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九、录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初、复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择优录取。委托培养、在职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均须与我院研究生部签订培养协议书。

 

十、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生(含在职)学制和学习年限为三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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