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22访问量:2994


    根据上海市医保局补保处2001年12月29日《社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实行定点医院就诊,指定医院为上海市顺昌路地段医院 ( 地址:建国东路80号 ),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该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并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转诊治疗及报销医药费。研究生在指定医院看病的病历卡为专用病历卡,由研究生部盖章后生效。
二、研究生就诊时须凭指定医院的门诊卡及专用病历卡就诊。使用其他病历卡,费用自理。
三、看病的医药费用报销,须凭专用病历卡和医药费的原始单据在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申请报销。报销时,须填写医药费明细表及《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医药费报销单》并经分管老师审核,经研究生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医药费中所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诊疗设施费用均应符合本市基本医保的有关规定,超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一律自理。研究生应注意医保用药范围,如研究生报销的医药费单据在报送医保局审核后被判定为不符医保报销范围的,研究生部将向该研究生追回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
四、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浪费。如有将医疗卡借给他人或有代开药品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全部自理并予通报批评。
五、外地研究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就医,必须是急诊,就诊的医院须是县级以上医院,医药费用在假期后凭病历卡、急诊凭证及医药费原始单据向研究生部申请报销。
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起执行,并报市医保局补保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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