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4)5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北京市文教办、天津市教卫办、上海市教卫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鉴于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颁布以来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决定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各高等院校要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改革,把研究生奖学金同兼任“三助”的报酬结合起来,以推动改革,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五、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教财[199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 博士研究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2. 硕士研究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 1. 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2. 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3. 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1. 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2. 在国家设立的奖学金之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
附件二
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政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 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