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科院生[200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发展目标,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 和学位授予的严肃性,提高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完善我院学位授予质量和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研究生部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均属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和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范围。
第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指对列入抽检评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去除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意见隐去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第四条 “双盲”评议总评分设五个等次:A-优(100-90),B-良(89-75),C-中(74-60),D-差(59-50),E-劣(49-0);“双盲”评议各分项评价指标为五个等级:A、B、C、D、E(评议指标体系将按上海市学位办的最新规定和我院实施情况作调整)。
第二章 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
第五条 申请学位者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在研究生部学位办领取“盲检身份确认号”,凭此号登陆“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系统”,并填写有关信息,系统当即随机确定是否被列入抽检名单,并显示抽检号和抽检时间。
第六条 提前申请学位者,其学位论文一律列入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对象。
第七条 未列入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的学位申请者,则在规定时间参加我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部学位办根据申请者的姓名拼音首字母或学号末尾数(同等学力人员学号由学位办发放),选择若干字母或尾数随机抽检,抽检方式及被抽检者姓名公布在研究生部网站上。
第八条 未按时输入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信息(含网站登陆未成功者)、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者,其当年学位申请不再有效,以后申请学位其学位论文自动列入“双盲”评议抽检对象。
第九条 列入抽检的学位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申请者、导师签名、研究所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该表两份以及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即隐去封面、后记等上的相关名字)的学位论文一份交部学位办,逾期将不再受理其本学期的学位申请。
第十条 部学位办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和《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论文一份、《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和《上海市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表》各一份一起送院外专家“双盲”评议。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结果未返回研究生部前,原则上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部学位办将及时向学位申请者所在研究所反馈“双盲”评议意见。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总评分为A和B级,可进入答辩程序;总评分为C级,或分项评价指标含有“D”或“E”的评价,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评总评分为D或E级,视为论文评议“不合格”。
第十五条 论文评议为“不合格”,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6个月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学位,并提交该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可参加论文答辩。复评不通过,则不再受理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评议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复议程序。
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复议表》(见附件2),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提交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若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若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另请三位院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若三位专家的评议结果无“不合格”,则进入答辩程序;若其中一位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以应到委员2/3出席为表决有效,以应到委员1/2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院外专家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双盲”评议意见,经研究生部同意,可按期先进行论文答辩,同时可另请一名院外专家“双盲”评议。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结果为第十四条的内容,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建议;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结果为第十四条的内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议为“不合格”、或未被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次年缓招研究生;连续两年所指导的论文出现上述情况,则停招3年研究生,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凡论文评议总评分为C、D或E级的学位论文,经修改后,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议。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进入复议程序或进行修改的学位论文,未能及时赶上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会议,则本年度学位申请失效。
第二十一条 复议和复评所产生的评审等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8年4月11日
附件:
主题词:学位论文 双盲 抽检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