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交学位论文及参加论文“双盲”抽检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1访问量:792

沪社科院生[2008]11号
 
各研究所、研究生导师、2008届毕业研究生:
    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和《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的规定(试行)》,现就本年度学位论文的有关工作和时间节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位论文的上交
    (一)修满学分申请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19分,硕士研究生32分),其学位论文须在5月初经导师审阅、签字认可(见附件),完成最后定稿工作,并于5月5-8日期间将论文电子版上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同时领取答辩材料及上海市论文盲审抽检号(一人一号)。具体安排如下:
    1、上交论文电子版及领取答辩材料和盲检号的地点:1号楼2楼电脑房
    2、上交及领取时间:
          5月5日:  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班(不含法学各专业)
          5月6日下午:硕士研究生产业经济、世界经济、金融学专业班
          5与7日: 法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
          5月8日:博士研究生
    3、领取材料:
材料名
份数
备注
博士
硕士
“双盲”检查简况表
1
1
学生填完自行复印1份
授予博士(硕士)人员登记表
1
1
 
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
1
1
学生和导师签字
材料之一:学位申请书
2
2
贴两寸免冠照
材料之二:评阅书
5
2
 
     聘请书
5
2
 
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
1
 
填完后复印5份
     答辩会议通知
5
3
 
材料之三:答辩会议记录
1
1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
1
答辩成绩以百分制计
     论文答辩表决票
5
3
 
材料之四:分委员会审核会议记录
1
1
 
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票
6
6
 
材料之五:学位审批表
1
1
 
 
    以上材料毕业研究生填写完毕后须在5月15日前上交至各研究所学术秘书处。
    (二)电子版论文经检查确认格式无误后方可打印装订成册。研究生部不指定学位论文印刷单位,学位论文的印刷必须严格遵照我院论文格式相关要求(详见院网“研究生教育”栏目下“学位工作”一栏中“论文格式”)印制装订,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重印。
    (三)论文印刷册数计算方式:总印数=答辩用论文数(硕士生6份,博士生11份,交所学秘处)+研究生部留存论文数8份(交学位办)+研究所留存论文数(由各所自行确定,交所学秘处)+本人留存论文数。
    (四)所有学位申请者须在5月30日前将学位论文打印稿8份上交学位办(但列入抽检的须在5月14日先提交盲评论文1份),逾期责任自负。
    二、关于参加学位论文双盲抽检
    (一)参加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
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学位办下发的盲检号在5月10日前登录上海市“论文盲审抽查系统”,完成个人信息的输入,系统当即随机确定是否列入抽检名单,并显示抽检号和登录日期。
      (二)未列入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的学位申请者,则在5月12日参加我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
学位办根据申请者的姓名拼音首字母或学号末尾数(同等学力人员学号由学位办发放),选择若干字母或尾数随机抽检,抽检方式及被抽检者姓名公布在研究生部网站上。
      (三)列入抽检的学位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申请者、导师签名、研究所盖章),于5月14日将该表两份以及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凡封面、后记等上面作者、导师等的名字一律用空格表示)的学位论文一份交部学位办,逾期将不再受理其本学期的学位申请。
      (四)部学位办在5月底以前将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结果反馈研究所,在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结果未返回前,原则上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五)有关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结果的处理按《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关于答辩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
      (一) 6月10日前各研究所应完成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 6月15日前各研究所应完成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6月20日前将学位申请者的材料上交部学位办。
      (三) 6月21-24日部学位办审核各学位点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
      (四) 6月25日左右举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公示两周。
      (六)被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公示三个月。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8年4月11日
 
 
主题词:学位论文  通知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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