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3-26访问量:5131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7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上海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本院”)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院员工的科研行为,具体落实《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本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科研工作,倡导尊重实践、追求真理、严谨治学、团结协作的学术精神,努力形成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遵守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的学术环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受上海社会科学院聘用的从事科研、教学、科研辅助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注册学习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本院人员”)。

 

    第四条  基本准则

    本院人员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和公认规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三)创作合作作品应当按照合作人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而定,或由作者共同约定。

    (四)任何合作作品在公开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学术规范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第一署名人或者按学科署名惯例署名的主要作者应当对作品承担主要的学术规范和法律责任。

    (五)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六)评审作品或成果应当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经过学术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当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横向委托课题、自控经费课题、内部研究课题等的规范管理,遵守项目发布方的规定和要求。对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科研成果和专家意见,慎重考虑其发表的形式、渠道和时机。

    (九)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范规定的和社会公认的涉及学术活动的其他准则。

 

    第五条  禁止行为

    本院人员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用为自己的创作,以及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将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伪造实验或调查数据,不负责地使用或隐瞒实验或调查数据。

    (四)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以及伪造专家鉴定、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或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者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盗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国家或者本院有关国家安全、国际合作和保密工作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或内部研究成果对外泄露或者公开发表。

    (七)在课题立项、招标过程中搞钱学交易,以各种形式伪造和篡改研究成果以迎合集团或个人的特殊利益。

    (八)故意把已经发表的成果作为首次发表的成果发表,并不作明确说明。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自己的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

    (十)以送财物、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发表论文的目的,或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向本院刊物推荐、或在本院刊物中采用不符合学术质量的学术论文。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六条  本院职责

    本院在维护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本院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加以实施。

    (二)在科研人员的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和评优嘉奖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风建设分会,作为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规范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向院内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除明确授权以外,本院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学术事项的讨论、评审应保守秘密。

    (六)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举报和立案

    发现本院员工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时,任何人都有权向本院学风建设分会举报。

    对由公共媒体报道的本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院学风建设分会可以主动立案。

    院学风建设分会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至少听取一次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此项举报立案。

 

    第八条  调查和认定

    对已立案的违反学术规范事件,院学风建设分会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立案人。学风建设分会应在该事件立案的同时组成包括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专家在内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在立案后30天内向学风建设分会提交调查报告。

    按照本办法对有关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实行不公开原则,举行听证的除外。

 

    第九条  院学风建设分会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

    院学风建设分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对该报告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决定,必要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院学风建设分会的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举报人和被立案人。

 

    第十条  复议

    被立案人对院学风建设分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的15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要求和复议的理由。

    院长办公会议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周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重新审查。

    院长办公会议对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的重新审查可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也可以以召集听证会形式进行;复议必须在30日内完成,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立案人。

    院长办公会议的复议决定是本院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和惩戒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风建设分会处理决定的建议,对被立案人需实施处罚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分和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术基本准则和禁止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提醒、训诫、通报批评、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降低一级或一级以上的专业职务等惩戒,必要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解除聘用、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并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依法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三)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包括奖励部门、资助部门、学术研究经费来源部门、合作部门、合作研究人员、期刊和出版社部门、专业学会等等。

    对被立案人作出的各种处分和惩戒措施,有实施期限的,应当在院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试行期限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满后,将根据本院科研和教学实际发展需要,对本办法作修订和完善。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

    本办法由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布生效。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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