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所:
根据我院2006年《关于聘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我院现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将于2009年8月到期,需重新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将选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博导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新选聘的博导(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个别科研能力突出,有较高学术造诣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已获得博士学位,在专业研究上有突出贡献的45岁以下研究员可优先考虑。
3、熟悉本学科研究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4、近五年来,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显著,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贡献;或发表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居于前列,受到国内外同行重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6、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并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选聘程序
1、2008年12月前已经我院评审为博导者可简化选聘手续,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对培养博士生的质量以及是否确有精力实际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核。具体选聘程序为:
(1)个人申请,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2)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本次新申请担任博导的选聘程序为:
(1)个人申请,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和《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代表作(要求:论文原件至少一篇,著作原件一本,同时还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五份)
(2)各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方可申报。
(3)院学位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专家一般不少于5位,经2/3(含)以上专家同意,申报材料方可进入正式评审。
(4)院学位办公室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正式评审。专家组由具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3人是非本院的同行专家。经专家组审议同意,申报材料进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5)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专家组通过的名单逐个进行复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方可聘为博导。
3、研究所拟聘院外专家、学者担任我院兼职博士生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书面报告的方式陈述聘请理由,并附聘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我院博士生导师的有关材料,上报院学位办公室。经审核同意报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入评审程序。其中新申请博导者的材料按以上新聘程序(1)-(5)进行。
4、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导评议专家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到人数以应到人数的3/4(含)以上为会议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实到人数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时间节点
1、各所于4月24日前将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的申请材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三)及相关代表作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院学位办。
2、4月下旬-5月下旬院学位办组织院外同行专家及院内专家组对新聘博导进行评议。
3、6月中旬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表决博导名单,通过者在院部进行公示。
附件: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