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07级2班党支部汪仲启同志
自研究生部党总支开展“学实”活动之后,研究生部07级2班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探讨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意义。党支部指出这次“学实”活动贵在实践,重在落实。各位党员纷纷表示要在生活中、学习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继续学习科学发展观,并努力使其成为指导我们学习生活的理论思想。在这其中,汪仲启同志参加法律援助社会实践,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援助属于社会救助性质,是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它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是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结合。主要的援助对象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人口、孤儿以及在城市中务工的所谓的“农民工”。自去年开始,汪仲启同志便在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参加法律援助工作,通过电话方式,接待社会普通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指导和疑难问题的解答。今年3月份开始,汪仲启同学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法庭,开始为实际案例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他介绍说,接受援助的对象是在社会阶层中处于底层或者中下层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共性为学历较低、技能缺乏、解决社会问题能力欠缺等。在社会生活乃至于家庭生活中,他们往往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平对待,同时受限于各种原因而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农民工遭遇的“拖欠工资”问题、农民“耕地”被无偿征用问题、家庭生活中女性遭遇的家庭暴力问题、老人养老金追讨、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若政府不主动承担责任,那么必定会危及社会的稳定,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这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是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因素之一。可见法律援助是整个司法体系中乃至维持社会稳定团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而法律援助的执行者所具备素质中重要的要素是要比平常人更多的耐心和体谅、以及人格品质中的奉献精神。汪仲启同志自己说过:“我要做的就是如何才能让那些不懂法律的人都能得到清楚耐心细致的讲解,通过我的帮助使得他们能够具有比得到援助之前更好生活的能力”。
在法律援助的具体实务参与过程中,汪仲启同志不仅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同时也对“学实”活动重在实践的特点得到了更为感性的认识。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到启发:科学发展观是具有强烈现实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体系,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必须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投入到火热的社会实践中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实践,并从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