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级新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1-09-08访问量:3563

 

      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
(一)缴纳保险费 
      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80元,因此,2011级新生应该缴纳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享受保险待遇 
      1、门诊
在华师校医院就医,学生自负10%。在校外医疗机构就医(包括田林地段医院),2011年标准为:学生先自负300元,年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学生个人自负40%至50%。 
      2、住院
住院医疗(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涉及自费费用则由学生个人自负。
(三)参保办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即一年一交。2011级新生保险费由学校统一收齐后交由本市医保局。 
      二、意外、住院商业保险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生住院费用属于医保范围的,由医保基金负担50%,学生个人承担50%;自费部分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因此,学生一旦生病住院,将承担很重的经济压力。为了增加学生医疗保障,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我校学生商业团体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该保险是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为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医疗、参加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及遇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险缴费 
      人民币100元/年,新生入学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即三年一交,一次性缴纳100元×3年300元。
(二)保险期限 
      按学年计算。例:2011年入学新生,投保3年,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享受保险待遇 
      商业住院医疗保险不仅包含了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所不能承担的住院自负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还可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提供一定的保障。详细说明如下: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100元/年)

险    种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保费拆分

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

60,000元/年

100元

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残疾及烧伤

60,000元/年

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意外门、急诊自负费用5,000元/年

105,000元/年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100,000元/年

656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10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18,000元/年

保险责任简介(每一保险年度):   


一、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4、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医疗保障范围内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每一保险年度自负、自费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90%给付。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
四、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当地医保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天,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100.00元。
释义:1、门诊大病是指:本计划门诊大病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种类相同,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5种。2、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良性脑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除外)、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六种疾病。
五、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学校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包括明细清单、大学生医疗保障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和出院小结、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本公司对保险理赔申请经核实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六、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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