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级新生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1-09-24访问量:3356

     为了保证每一位学生能健康、快乐地度过研究生三年的生活,贯彻国家文件——《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要求,自2011新学年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同学们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同学们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2011年是每人每年80元。以后要随着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根据上海市规定,本市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医保范围内的2011级研究生同学,开学报到时须缴纳80元个人医保缴费。
二、同学们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研一华师住校生在华师大校医院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同学们经华师校医院到校外医院或在田林地段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同学们经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校外门诊包括田林地段医院就诊费用,由于我校无校医院,指定田林地段医院为我校定点医院,地点:柳州路500号),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同学们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三、同学们今后的就医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根据市里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同学们今后万一生病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转诊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同学们须先凭住院通知单申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之后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如果同学们今后万一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您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同学们今后看普通门诊,实行华师校医院转诊以及田林地段医院转诊医疗的办法。经华师校医院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田林地段医院转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特殊病情须转至其他医院,经研部批准方可报销),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您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新生报销为三个月注册完成后,10月底将会发放报销凭证及田林地段医院就医磁卡,此前如需看病的同学可自行前往就医,华师住校生可前往华师校医院就诊。
四、患大病重病同学的医疗待遇
     对于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同学,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同学们进入社科生活之后,要多加锻炼身体,万一生病了,请同学们按照上述提示及时就医。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邱老师:64871716,办公室:中山西路1610号1号楼409室。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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