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08访问量:2125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5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院学位论文的科研水平、倡导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学术诚信的氛围,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等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位论文是:向我院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本细则所规定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制止有力、程序严谨、申诉畅通和惩治恰当。

第四条 学位论文出现以下五种情形的,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凡以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为目的而购买学位论文,并将所购买的论文作为学位论文提交的;或凡明知购买人购买论文用于学位申请而向购买者出售论文的;或组织、牵头、居间买卖学位论文的;

(二)凡以申请学位为目的、由他人代写(含部分代写)学位论文的;或不管是否收取任何形式报酬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组织、牵头以及居间说合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采用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设计方案、调研结果或语言表述等,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

(四)对学位论文所采用的数据、文献资料等进行捏造、篡改、编造、隐瞒不利数据;

(五)除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外,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或等于30%的,作剽窃嫌疑论处,提交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坚持“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坚持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用“事前训诫、事中监管和事后审查”的工作程序,以防范学位论文作假。

(一)事前训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在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宣讲活动,提升学位申请人的科学素养。

(二)事中监管。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各个阶段履行检查和阶段性审查的职责。一是对申请人未按时间进度完成阶段性工作的,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尽快完成进度所要求的工作。二是对学位论文有较为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调整研究方案,并做出适当的处理。三是履行检查职责。在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从学术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按照本细则学位论文作假所界定的范围,监察学位论文,以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三)事后审查。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以保证学位论文的可靠性、真实性,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进行认定的单位,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进行处理的单位。研究生院学位办为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单位。

第八条 一般通过论文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和他人举报等途径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向我院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100%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通过检测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二)外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原则上初步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但须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为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做进一步认定。

(三)他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进行认定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的,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认定的。

第九条 在调查、取证和认定阶段,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受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当事人不得用任何形式妨碍院学风建设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

当事人对学位论文作假的认定、处理结果有疑义或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书面复议申请后,应当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审,并于收到当事人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含部分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限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当事人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处理决定应予以公布。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或居间说合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对学位申请人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的,应当给予指导教师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终止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我院下属各研究所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已经产生恶劣影响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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