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14访问量:3621

 

(2015年6月25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研究生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下设学位办公室。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在院、研究生院和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产生,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

    7.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1.3.6项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五条 院内各培养部门(以下简称“培养部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五人以上可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可从该部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中遴选,经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审批硕士、博士学位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审核硕士生导师,推荐申请博士生导师名单和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

    5.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6.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处理本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在分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院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内,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院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审核和受理本院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和学位申请;

    2.协助各研究所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承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4.负责本院学位质量评估的组织工作;

    5.负责有关学位工作的数据统计及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办公室上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信息;

    6.填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7.负责各培养部门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及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报批组织工作;

    8.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获得相应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国语写出学位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教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应该以上海社会科学院为第一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以下科研成果之一:(1)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论文发表年度期刊入选为准);(2)在我院《院外甲级A类核心期刊目录》和《院外甲级核心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3)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独立撰写、被采用至少1篇专报或排名第二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以科研管理系统录入、结项证书为准)。

     4.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写一般的本专业文章,并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作为选修课,能基本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章   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

    1.公共学位课;

    2.专业学位课;

    3.社会实践;

    4.学术活动;

    5.选修课;

    6.补修课。

    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等的考试结合培养方案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考试成绩必须及格;学位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

    1.公共学位课;

    2.专业学位课;

    3.社会实践;

    4.学术活动;

    5.选修课;

    6.补修课。

    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等的考试结合培养方案进行。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需对博士研究生进行一次学科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成立学科综合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定。学科综合考核委员会一般由学科点所在的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院负责人及外校学科专家5~7人组成,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核科目、考核范围、考核形式和淘汰办法等。综合考核应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结束前完成,综合考核一般不予推迟。不能按期进行学科综合考核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年后重新参加学科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和程序按《上海社会科学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执行,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者,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进入论文写作阶段。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一年后重新参加学科综合考核,重考合格者,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重考仍不合格,由培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按《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退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成绩必须及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上有重要著作或新的发现、发展,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评议书、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条 本院毕业研究生凡政治表现良好,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要求者,都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审定后写出推荐意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学位论文中外文摘要、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申请书》,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确定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院学位办公室审核,院学位办公室对符合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学位申请人同意其列入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通过但学术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可在通过答辩后三年内申请学位,逾期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家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或一定的科研成果。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家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完成硕士论文应有一年时间,字数在3万字左右;完成博士论文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字数一般不能少于10万字。如果博士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是硕士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文献资料,引证他人著述、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在论文后页附参考文献目录,除个别专业外,必须具有外文的文献资料。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学位者申请后,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应聘请二位副研究员(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名是院外专家。申请博士学位的,应在答辩前二个月聘请五位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三位是院外专家。评阅意见中应包括对论文不足之处的指出。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被评阅人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所有评议结果均直接寄至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在收到论文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论文学术评阅书”上,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时,可参考第六章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院学位办公室收到评阅人填写的“论文学术评阅书”中,有一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必须是院外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二人必须为院外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外博士生导师担任。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申请学位专业的有关研究所安排,申请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答辩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应改期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作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论文可在二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但不得超出最长学习年限。

    论文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定稿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由研究所指定有关人员(或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科研成果等情况;

    2.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4.休会。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旁听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继续举行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同行评议的学术评语,讨论和评价答辩水平,拟出对论文的学术水平评语和评定成绩; 

    5.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主席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决议书原则上须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和表决结果(不公布票数)。会议秘书作好详细记录。

第八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质量、申请手续、材料是否齐全等诸方面的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批。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审核后,可作出再组织一次重新答辩的建议;对某些虽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上报的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材料进行逐个复核审议,就是否批准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授予学位者,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其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硕士学位证书在批准后由院学位办公室办理发证;被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在院内张榜公示,在批准后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证书。院学位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学位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在分委员会审核后,应将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按人整理成卷。 卷内应包括有:

    1.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

    2.论文学术评阅书(材料之二)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

    3.论文答辩会议记录(材料之三)及表决票;

    4.分委员会审批会议记录(材料之四)及表决票;

    5.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审批表(材料之五);

    6.论文及论文摘要各一份。

    院学位办公室应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位的结论、表决票和会议记录单独整理立卷;并将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及其摘要送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和本院图书馆各一份。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主席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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