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09访问量:7687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和适用范围: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列入研究生院年度预算,分为一、二、三等奖。获一等奖学金的为博士研究生每年1.2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获二等奖学金的为博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0.8万元/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0%。获三等奖学金的为博士研究生每年0.8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四、研究生新生须在入学三个月取得学籍后方可享受学业奖学金。推免生第一年可享受最高1.6万元/人的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年开始,按其本人的具体表现参加评选。

    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院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六、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包括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思想品德要求遵纪守法,并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课程成绩包括学位和培养要求的课程成绩;学术表现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学校或院系活动以及班级活动的情况。此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能获得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

    七、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以下表现的,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评定资格:

    1.当年获得由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认可的院级及院级以上奖励的(每年评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生除外);

    2.专业论文在上海社科院认可的院内外甲类期刊上发表的。

    八、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能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未按学校规定按期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3.当年有3次以上寝室卫生评定不合格的。

    4.当年参加的学术活动未达到10次者。

    九、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2.违反国家法律及院规院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课程考试、中期考核(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5.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研究所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6.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十、为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研究生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并报院分管领导批准。

    十一、研究生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二、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党总支提出申诉,总支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十三、研究生院根据评审结果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账户中。但研究生院不颁发学业奖学金获奖证书。

    十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规使用,杜绝弄虚作假。

    十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4年9月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老生仍按照原资助体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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