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5年9月修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和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和提高研究生的生活条件,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发放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档案进入我院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三、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500元/月。
四、发放办法
1.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2个月。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年限最多为三个学年,延期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2.硕博连读学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欠缴培养费、住宿费等,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4.出国(境)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下同)者,出国(境)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
5.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6.因提前毕业、退学、肄业等,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
本规定自2015年9月起实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