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助学贷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30访问量:4246

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助学贷款的暂行规定

(2015年9月修订)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和委培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助贷生),须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本人申请;录取通知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上述材料及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根据困难程度确定助学贷款对象。

三、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助学贷款需学校与银行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方可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话费贷款。贷款额度、还贷期限和利率均按国家文件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银行按学年发放,直接转入研究生院的贷款专户;生活费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财务划入贷款生个人账户。

六、助贷生在毕业离院前,须通过研究生院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研究生院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助贷生必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首次就业单位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对未就业的助贷生,则要求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七、助贷生要求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研究生院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八、对助贷生按照我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其本人自付利息。

九、对违反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助贷生,研究生院将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银行采取有关措施。

十、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条款如与国家及有关部门文件相悖,按国家及有关部门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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