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帮困”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30访问量:4229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帮困”的暂行规定

(2015年9月)

 

为完善我院“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学费减免、住宿费减免、特困补助和饭贴补助等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资助体系,切实解决研究生在院学习期间经济困难,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就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三助”为助教、助研、助管;“帮困”指对在读期间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帮助。

第二条  研究生院成立由研究生院党政领导组成的“三助”、“帮困”领导小组,由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生会成员或研究生代表组成的“三助”、“帮困”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三助”及“帮困”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设立“三助”、“帮困”专项资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并接受院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院“三助”、“帮困”资金的来源包括院部下拨的困难补助资金、研究生院投入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五条  “三助”、“帮困”对象主要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或父母都在农村务农,无稳定的收入;

2.父母双双下岗,每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3.家庭中有病人长期卧床或残废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拮据;

4.家庭遭受灾害或突遇重大意外事故;

5.夫妻一方在农村务农,家庭负担重。

在以上情况中,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的研究生,可以优先照顾。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因此研究生的经济困难主要由家庭或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来承担,国家、学校、研究所及社会给予适当帮助。为帮助研究生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提倡研究生在考虑依法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生综合保障政策的同时,努力通过勤工助学的形式取得报酬。“三助”的途径有:

1.研究生院安排的固定或临时的“三助”岗位;

2.由研究生院推荐,或有关部门、导师招聘,参加有关课题、社会调查或担任有关工作的助理;

第七条  对一些有特殊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发生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帮困”补助金,或按经济困难程度分几次发放,具体金额和发放期限由“三助”、“帮困”工作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

第八条  申请“三助”、“帮困”的程序

1.申请“三助”、“帮困”的研究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出书面申请,报“三助”、“帮困”工作小组,经工作小组核实,由工作小组提出具体的意见,报研究生院“三助”、“帮困”领导小组审批;

2.对因特殊原因遭遇困难的研究生,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个人直接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三助”、“帮困”领导小组审批;

3.研究生院“三助”、“帮困”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济困难学生可作出临时补助的决议;

4.对贫困学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每学年调整一次。研究生院建立“三助”、“帮困”档案,“三助”、“帮困”研究生如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应向“三助”、“帮困”工作小组主动提出终止资助。

第九条  “三助”、“帮困”对象的管理

为更好地鼓励“三助”、“帮困”研究生努力学习,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保障他们的正常的生活,对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资助。

1.长期不认真学习,不参加研究生院和班级活动,无故缺、旷课者;

2.进行与个人经济条件不相符合的高消费行为,如,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酗酒、赌博等研究生院认定的行为;

3.严重违反研究生院的规定和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4.凡弄虚作假,核实情况严重不实的。

凡有以上情况,“三助”、“帮困”工作小组可以提请领导小组讨论,作出停止帮困资助的决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在研究所和导师。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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