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比例,提升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研究所进行的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三年级)不必经过我院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并通过一定的申请考核程序予以录取。
第四条 我院博士研究生的选拔来源主要包括: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3月份)、从本院优秀硕士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生(11月份)和从外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免试博士生(9月份)。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是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研究所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六条 选拔考核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免试博士研究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研究所应成立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所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免试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院免试博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我院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拟攻读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即博士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二)原则上,高校一般应为“985工程”高校、或设研究生院高校、或“211工程”高校,或申请者所在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须名列前茅,且无不合格成绩的全日制硕士三年级研究生。或已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申请时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第十条 申请我院免试博士研究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报名登记表》;
(二)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证明信);
(三)硕士课程成绩单(需加盖研究生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四)硕士学位论文计划或初稿;
(五)两位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修计划(不少于3000字或5000字,由研究所做具体要求);
(七)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八)最近三年内以下至少一项参加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具体包括:TOEFL,GRE,雅思,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国家英语专业考试,WSK(PETS 5) 。还可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英语能力的材料作为补充;
第三章 申请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拟接收免试博士研究生数量应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外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最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超过50%的,须报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接收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在网上公布接收免试博士研究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完毕后,组织学科综合测试和英语测试,结合测试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名单,并在研究生院主页公布。
(三)研究所根据复试阶段的考生名单,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成专家组担任考核工作。对考生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考查与综合能力面试两个环节,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四)各研究所应制订针对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实行差额复试、择优 选拔。复试通过名单确定后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
(五)复核通过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录取接收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院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在毕业时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三)硕士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优良或低于75分的;
(四)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五)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研究所应将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政策规定、招收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各研究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所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