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研究所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研究所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所应成立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院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且具有所在高校的推荐资格。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申请者所在高校一般应为“985工程”高校、或设研究生院高校、或“211工程”高校,或申请者所在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须名列前茅,且无不合格成绩。
(七)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或能证明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成绩。
(八)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须与申请者本科所学专业(含双学位、辅修)相同或相关。
第十条 对未同时具备申请条件,但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有关研究所认为确有接收需要的,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递交破格录取申请,报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外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最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超过50%的,须报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网上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注册为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用户,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程序。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递交有关材料,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完毕后,将申请材料转至有关研究所。
(三)有关研究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有关研究所对申请者进行复试。各研究所应制订针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
(五)复核通过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录取接收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院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优良或低于75分的;
(五)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研究所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各研究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