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4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自行命题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国家级考试,试题保密保管工作至关重要。保密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保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我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院院长负责落实各项相关工作,组织研究生院承担全院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报名、教师命题和评卷,试题保管、印刷、分装、寄发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指定本部门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在职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四条 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研究生院职工)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确保试题的万无一失。

    第五条 各研究所领导要对命题组长和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院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

   第七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保险柜和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八条 保密室内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保证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第九条 保密室由院保密委员会验收并负责监督。

    第十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保密期间,凡进入保密室,两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十一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一人保管保密室双锁铁门钥匙和保密柜密码,另一人保管保密柜钥匙。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二条 命题的地点、时间、电脑设备等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命题人员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工作;命题人员不得保留纸质、U盘等任何载体的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十三条 试题经严格审定正确无误后,从命题电脑复制到U盘,命题组长和命题教师签名并将试题试卷袋和试题U盘直接交试题专管员,双方签订试题交接书和试题保密协议书。试题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试卷袋和试题U盘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四条 完成命题工作的命题电脑立即格式化并存放在保密室保管,直至考试结束。

    第十五条 命题组长和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命题地点,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六章  试卷印刷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工作在保密室进行,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印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场监制,印制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七条 试题专管员在印制试卷前应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印制试卷份数;试卷印制完毕后,两名试题专管员按实际印制试卷的数量登记、验收和签名,将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全部放入保密柜,待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七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条 试卷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室和保密柜开启时须有两名试题专管员同时在场。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考前属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和院保密委员会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阅、成绩登记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三年后(至考生毕业),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八章   领取试卷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入学考试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后,经双方签字确认,从保密室领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考试试卷数量,严禁考生以任何形式把试卷带出考场,确保试卷发放数量和收回数量一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把试卷交给试题专管员,试题专管员必须认真核对试卷的科目、数量和袋数,核对无误后,双方应签字确认;试卷须装订密封;试题专管员应及时把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硕士研究生试卷由试题专管员用专车到规定地点领取和送交,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做到人不离卷。

 

    第九章   评  卷

    第二十八条 评卷时间、地点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实行集中阅卷;严禁将试卷带离评卷现场;评卷教师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试题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卷;对试卷份数在5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由命题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保证评卷质量。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在开放查询前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泄密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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