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1访问量:4135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

   

     一、评卷组织

    1.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试卷的评卷工作。

    2.评卷人应为命题人,应是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教学和指导经验,遵守纪律,年富力强,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如因故变更,则须经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3.评卷工作须在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场所进行,评卷工作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

 

    二、评卷原则

    1.评卷人须认真学习教育部年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之《评卷规则》。

    2.评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准确、客观”的原则,评卷人应按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后,严格执行评分细则,做到公正、准确和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三、评卷要求

   1.评卷前,研究生院分科目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2.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写阿拉伯字体。在试卷上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某题评阅完毕,应将得分填写在题首和卷首相应的得分栏内,并签署评卷人姓名。要求记分准确,字迹清楚,切勿涂改;如需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全名。

    3.评卷人要按照考卷顺序,依次进行评卷和记分。

    4.评卷人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并写出鉴定意见,报研究生院处理。

    5.评卷人须做好复核工作,确保评卷质量。对于评阅完的试卷,研究生院组织专人进行核分工作,核查是否有漏判现象,以及各题题首与卷首相应登分栏内记载的成绩是否一致。核分有出入的试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

    6.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人员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做出试卷评价和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7.考试成绩由研究生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研究生院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分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同时将原试卷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评卷工作结束后,未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科成绩不得擅自更改。复查结果须通知考生本人。

 

    四、评卷纪律

    1.凡有近亲属报考我院本次考试的,不得担任其近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评卷人。

    2.评卷人要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擅自涂改答卷和成绩,不得泄漏评卷情况。

    3.评卷工作期间,由专人做好试卷收发、运送和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试卷评阅后当天由专人收回保密室集中保管。

    4.对于涉及违反命题纪律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及纪律处分。涉及与违反命题纪律有关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五、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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