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教师权责,规范任课教师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时与教学时间
(一)排课。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将“新学期课程及教师安排表”发至各研究所,由各所学术秘书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落实授课教师,统计上课人数。教师须详细填写排课表,需要使用投影仪、电脑等教学设备的,请在备注中说明。教师将排课表在学期结束前一周交给各所学术秘书,由各所学术秘书统一交给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二)课时与教学时间。研究生每门课的“总课时”,主要包括上课、复习和考试(考查)时间。每学期上课时间为16至18周,其中复习和考试(考查)时间为2周。每次课堂的教学时间为3课时(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课间休息一刻钟。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缩减教学时间。因事暂停上课或需调课的,需事先通知上课的研究生,并通知研究生部培养办以备案。
(三)课程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在开学上课的第一周将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发给上课同学每人一份,并将该教学计划的电子文档版送培养办备案。(可将教学计划电子版E-mail至sjh@sass.org.cn)。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安排、主讲教师、考核方式、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以及参考书目等。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来安排教学进度,确因实际需要而改变原定教学计划的,须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长同意,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点名卡”
(一)领取“点名卡”。培养办在新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将 “点名卡”发给各所学术秘书,由学术秘书在开学前发给各任课教师。教师领取“点名卡”后,应认真填写表上信息。每次上课应按时点名,以便了解研究生的出勤率。
(二)课酬领取依据。点名卡是教师领取课酬的主要凭证。教师要如实填写每次授课的上课日期、时间并签名。如有请假或调课情况,须在备注中说明。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将“点名卡”送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存档备案。
(三)每月持卡开具课酬支付单。 教师在每月末最后一周上课后或下月初第一周上课前,或自己或委托一名上课研究生持“点名卡”到培养办告知本月上课次数,计算课酬和个人所得税,领取课酬支付单,并到财务室领取课酬。教师应及时告知本月上课次数,开具课酬支付单,以免因数月不开、累计课酬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增加。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
(一)学分说明。凡培养方案上规定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方能取得相应学分;硕士研究生每16至18课时为一学分,至少要修完32学分方可毕业;博士研究生至少要修完19学分方可毕业;硕博连读生至少要修完43学分方可毕业。
(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在期末进行。根据课程的要求和特点,考试可采取课堂考试和课程论文写作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课堂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笔兼试”、 “课程论文”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三)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真实性,根据实际水平,拉开档次。修读人数较多的课程,应控制优良比例。对于论文形式的考核,教师须在论文上有评语、成绩、签名和日期,并尽量要求学生采用A4纸张打印,以便存档。授课时间为一学年的课程,该课程成绩可按照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的比例综合评分,在成绩登记时应登记计算后的总评分。为加强研究生出勤管理,每门课程成绩的确定应考虑研究生的出勤因素,其比例不超过成绩的20%。
(四)记分标准
1、课堂考试、课程论文以及毕业论文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成绩须达到70分方为及格;
2、实践、考查课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和不合格。
(五)报送成绩与作业
(1)成绩报送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报表须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每年秋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表须于次年3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
(2)成绩报送要求
成绩报送必须填写由培养办统一印制的各类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
公共课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由阅卷教师签字,报送培养办一份,阅卷教师保存一份。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试卷由授课教师审阅并评定成绩,按要求填写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经分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公章后,由所学术秘书连同试卷(或课程论文)一起报送培养办登分、存档,研究所保存成绩表一份;
四、课酬
(一)课酬领取程序 教师告知当月授课次数后,培养办依据教师“点名卡”上课次数及不同职称标准计算课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开具“课酬支付单”,授课教师凭“课酬支付单”,携带交通银行卡到研究生部财务室领取课酬。
(二)课酬标准
类 别 | 课 酬 标 准 | 备 注 | |
专业课 | 硕士课程 | 200元/160元/120元 | 每3课时为一次课 按研究员/副研/助研的顺序 |
博士课程 | 250元/200元 | 每3课时为一次课 按研究员/副研的顺序 |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专业班课程,其教师课酬由各所自行制定标准并支付。
2、到顺昌路上课的教师,课程结束后凭点名卡一次性领取交通补贴,不分职称,每人20元/次。
3、上课研究生在20人以上的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课,其课酬标准另定。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每月税前累计课酬用¥表示)
¥≤800元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800元 < ¥ < 4000元 :个人所得税=(¥ - 800)*20%
4000元 ≤ ¥ < 2万元 :个人所得税=(¥ - ¥*20%)*20%
(二)任课教师领取课酬时,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三)教师课酬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标准依据税法规定标准执行。
六、研究生部拥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
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施行。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教师权责,规范任课教师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时与教学时间
(一)排课。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将“新学期课程及教师安排表”发至各研究所,由各所学术秘书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落实授课教师,统计上课人数。教师须详细填写排课表,需要使用投影仪、电脑等教学设备的,请在备注中说明。教师将排课表在学期结束前一周交给各所学术秘书,由各所学术秘书统一交给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二)课时与教学时间。研究生每门课的“总课时”,主要包括上课、复习和考试(考查)时间。每学期上课时间为16至18周,其中复习和考试(考查)时间为2周。每次课堂的教学时间为3课时(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课间休息一刻钟。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缩减教学时间。因事暂停上课或需调课的,需事先通知上课的研究生,并通知研究生部培养办以备案。
(三)课程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在开学上课的第一周将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发给上课同学每人一份,并将该教学计划的电子文档版送培养办备案。(可将教学计划电子版E-mail至sjh@sass.org.cn)。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安排、主讲教师、考核方式、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以及参考书目等。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来安排教学进度,确因实际需要而改变原定教学计划的,须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长同意,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点名卡”
(一)领取“点名卡”。培养办在新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将 “点名卡”发给各所学术秘书,由学术秘书在开学前发给各任课教师。教师领取“点名卡”后,应认真填写表上信息。每次上课应按时点名,以便了解研究生的出勤率。
(二)课酬领取依据。点名卡是教师领取课酬的主要凭证。教师要如实填写每次授课的上课日期、时间并签名。如有请假或调课情况,须在备注中说明。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将“点名卡”送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存档备案。
(三)每月持卡开具课酬支付单。 教师在每月末最后一周上课后或下月初第一周上课前,或自己或委托一名上课研究生持“点名卡”到培养办告知本月上课次数,计算课酬和个人所得税,领取课酬支付单,并到财务室领取课酬。教师应及时告知本月上课次数,开具课酬支付单,以免因数月不开、累计课酬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增加。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
(一)学分说明。凡培养方案上规定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方能取得相应学分;硕士研究生每16至18课时为一学分,至少要修完32学分方可毕业;博士研究生至少要修完19学分方可毕业;硕博连读生至少要修完43学分方可毕业。
(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在期末进行。根据课程的要求和特点,考试可采取课堂考试和课程论文写作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课堂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笔兼试”、 “课程论文”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三)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真实性,根据实际水平,拉开档次。修读人数较多的课程,应控制优良比例。对于论文形式的考核,教师须在论文上有评语、成绩、签名和日期,并尽量要求学生采用A4纸张打印,以便存档。授课时间为一学年的课程,该课程成绩可按照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的比例综合评分,在成绩登记时应登记计算后的总评分。为加强研究生出勤管理,每门课程成绩的确定应考虑研究生的出勤因素,其比例不超过成绩的20%。
(四)记分标准
1、课堂考试、课程论文以及毕业论文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专业学位课及选修课成绩须达到70分方为及格;
2、实践、考查课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和不合格。
(五)报送成绩与作业
(1)成绩报送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报表须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每年秋季学期讲授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表须于次年3月30日之前报送培养办。
(2)成绩报送要求
成绩报送必须填写由培养办统一印制的各类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可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
公共课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由阅卷教师签字,报送培养办一份,阅卷教师保存一份。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试卷由授课教师审阅并评定成绩,按要求填写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经分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公章后,由所学术秘书连同试卷(或课程论文)一起报送培养办登分、存档,研究所保存成绩表一份;
四、课酬
(一)课酬领取程序 教师告知当月授课次数后,培养办依据教师“点名卡”上课次数及不同职称标准计算课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开具“课酬支付单”,授课教师凭“课酬支付单”,携带交通银行卡到研究生部财务室领取课酬。
(二)课酬标准
类 别 | 课 酬 标 准 | 备 注 | |
专业课 | 硕士课程 | 200元/160元/120元 | 每3课时为一次课 按研究员/副研/助研的顺序 |
博士课程 | 250元/200元 | 每3课时为一次课 按研究员/副研的顺序 |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专业班课程,其教师课酬由各所自行制定标准并支付。
2、到顺昌路上课的教师,课程结束后凭点名卡一次性领取交通补贴,不分职称,每人20元/次。
3、上课研究生在20人以上的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课,其课酬标准另定。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每月税前累计课酬用¥表示)
¥≤800元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800元 < ¥ < 4000元 :个人所得税=(¥ - 800)*20%
4000元 ≤ ¥ < 2万元 :个人所得税=(¥ - ¥*20%)*20%
(二)任课教师领取课酬时,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三)教师课酬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标准依据税法规定标准执行。
六、研究生部拥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
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施行。
2004年7月